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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转移(合并)考试成绩的范围
(1)本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中的面向社会开考专业、面向普通高校开考专业、部门委托开考专业、高等职业技术专业的相同课程考试合格成绩,可以相互转移(合并)。
(2)中英合作开考的商务管理、金融管理专业,中方设置的公共课程(大学语文、财经类政治经济学、邓小平理论概论)考试合格成绩与上述四类专业相同课程的考试合格成绩,可以互相转移(合并)。英方设置的专业课程,符合转移考试成绩条件的亦可转(并)入相关专业。
2.转移(合并)考试成绩的条件
(1)办理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成绩转移时,相互转移(合并)的两个(或两个以上)专业之间的专业计划中,所列课程名称必须完全一致。并且,转出专业的专业计划中课程学分应同于(或高于)转入专业的专业计划中相同课程的学分。
(2)考生要按转入专业现行计划的课程名称到区、县自考办办理考试成绩转移(合并)。
3.转移(合并)考试成绩的具体办法
(1)凡持有不同准考证号的准考证参加专业课程考试并取得课程合格成绩者,应按同一准考证号将相关合格课程成绩归并到一个专业,重新组成考生考籍档案。
(2)凡在本市范围内办理成绩转移(合并)手续的考生,须携带准考证及复印件、身份证、课程合格证及复印件到转出区、县自考办提出申请,经转出区、县自考办审核,符合转移(合并)条件的予以转出。
(3)办理转出(合并)考试成绩手续时,考生须交纳复查考试成绩费10元/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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